古代当铺术语有哪些
典当业在收当时常用一些行话和隐语,一是为内部管理条理,避免业务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二是为便于当铺员工相互配合,必要时杀价牟利,典当业的行话就相当于江湖中的“切口”。
1、拆当:典当行营业员根据估当结果和当户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确定典当金额的行为。
2、承当人:即“典当行”,以收取当户所交的一定标的作担保而发放相应当金的人。
3、承典人:即承受典当物品的典当机构,同“典当行”。
4、抽当:又称“抽赎”,指典当期限届满,当户不能全额偿还全部当金,耳饰通过偿还部分当金,相应赎回部分典当物品的方式,这种部分赎当的方式应注意两点:一是当户所质押当物必须是可分的或者是由几个当物组成的。二是典当行对剩下当户必须进行当物重估,并根据新的估价重新签订当票或典当合同。
5、出当人:见“当户”。
6、出质人:相对于质权人而言,见“当户”。
7、贷款人:即现代对发放资金以收取利息者的通称,在典当关系中就是典当行,见“典当行”。
8、担保物:见“当物”。
9、当本:见“当金”。
10、当出:旧时典当行业术语,即发放当金,指典当行营业员根据当票实付金额向当户支付当金的行为,又称“放当”。
11、当抵当:见“顶当”。
12、当户:指将一定的标的交至典当行作质押而换取相应当金的人,也称交当人、出当人、出质人或借款人。当户可以是居民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
13、当价:见“当金”。
14、当金:又称典金、当价、当本。指交当人将当物质押给典当行后,典当行依据当物的实际估价折扣一定比例支付给交当人一定金额的款项,在典当合同中支付当金是典当行的义务。
15、当票:指典当行和当户因典当行为发生相互之间签订的借贷契约,它是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当票是格式合同,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签书面合同。
16、当品:旧时对典当物品或抵押物品的通称,见“当物”。
17、当铺:见“典当行”。
18、当期:即典当期限,指收当人(典当行)与交当人(当户)在当票或典当合同中约定交当人付清当金,支付当息费用、赎回当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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