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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年9月2日:《中德通商条约》签订

编辑:fsxoyo发布时间:2023-06-03 00:30

英法两国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天津条约》的签订,也激发了德意志企求从中国攫取特权的欲望。普鲁士派出了远征队,要在中国取得与英、法、美、俄四国在华同等的权利与地位,并不惜采用敌意的示威行动以胁迫清政府谈判签约。1860年初,普鲁士远征队出发,1861年(咸丰十一年)3月到达上海,不久又到达天津。1861年5月,普方提出谈判签约事宜,既对清政府进行威胁,又对清政府进行诱骗。最后,清政府妥协让步。9月2日,清朝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崇纶与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的代表艾林波签订了《通商条约》。

条约简介

中普《通商条约》共42款,另附"专条",主要内容有:1.在条约交换批准5年之后,允许普鲁士使节进京居住。2.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3.允许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民人家属在广州、潮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芝罘、天津、牛庄、镇江、九江、汉口、琼州、台湾、淡水等口居住、贸易,"至于赁房买屋、租地、造堂、医院、坟茔等事,皆听其便。"4.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在中国均获得片面最惠国待遇。5.普鲁士官船(军舰)可驶入中国各口,"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

中普《通商条约》是普鲁士强加在中国身上的不平等条约。这个条约的签订,表明中国与普鲁士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也使得普鲁士取得了与英法等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同等特权,为普鲁士在中国掠夺原料、倾销商品创造了便利条件。中普《通商条约》签订10年后,德意志统一,这个条约为德国所继承,成为中德间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条约原文

一八六一年九月二日,咸丰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天津。

兹大清国大皇帝、大布国大君主为本国并为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各国:拜晏、撤逊、汉诺威、威而颠白而额、巴敦、黑辛加习利、黑星达而未司大、布伦帅额、阿尔敦布尔额、鲁生布而额、撤孙外抹艾生纳、撤孙麦甯恩、撤孙阿理廷部而额、撤孙各部而额大、拿扫、得克比而孟地、安阿而得叠扫郭定、安阿而得比尔你布而额、立贝、实瓦字部而鲁德司答、实瓦字部而孙德而士好逊、大支派之各洛以斯、小支派之各洛以斯、法郎格缶而德、昂布而士、并摸令布而额水林、模令布而额锡特利子二邦、以及律百克、伯磊门、昂布而、三汉谢城,切愿与中国及前开各国立定友睦之谊以敦永久,因此议定修厘和好通商和约章程、俾两国民人均获裨益,用是两国特派全权大臣以便办理:

大清国大皇帝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全权大臣仓场总督部堂崇纶,侍郎衔办理三口通商事务特加全权大臣大理寺少堂崇厚;大布国大君主钦差内廷大臣御赐红鹰大星圣喏大带世袭伯爵斐悌理阿理丕艾;

前来,彼此既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钦奉全权之诏?公同较阅,俱属妥善,即将议立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嗣后大清国与大布路斯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均永远和好、敦笃友谊,各国商民彼此侨居,皆获保护身家。

第二款

大布路斯国大君主欲派秉权大臣一员进中国京师亦无不可,大清国大皇帝欲派秉权大臣一员至比耳令京师事同一律。其德意志和约各国不得自派秉权大臣进京,是以布路斯国所派大臣并为和约各国大臣所至京师之秉权大臣。欲带家眷、随员人等在京师长行居住,或随时往来,总候本国谕旨遵行。

第三款

大清、大布国所派秉权大臣于居住之处,无不按照情理全获恩施;所有身家、公所与各来往公文、书信等件,皆不得被人擅动。凡欲雇募送信人、通事、服役人等、皆听其便。所有费

用,两国自备资斧。至在京师租赁地基或房屋作为大臣等员公馆,两国官员亦宜协同?办,雇觅夫役,亦随其意,毫无阻拦。

第四款

现已议准,通商各口,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任凭设立总领事一员,领事、副领事、署领事等官每口一员,前往办理本国商民交涉事件。中国官员于该领事等官均应从优款待,如相待诸国领事官最优者无异,凡别国所邀优恩之处德意志官员一律相邀。遇有领事等官不在该口,德意志国商民可以相托与国领事代为料理,否则迳赴海关呈明设法妥办,使本国商民得沾章程之利益。

第五款

凡大布国秉权大臣以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领事官有公文照会中国大宪暨地方官,均用德意志字样书写,惟暂时仍以汉文配送,倘配送汉文内有旨义不合之处,仍以德意志字样为正。中国官员有公文照会亦以中国文字为正,不得将?译文字以为正也。至于现定和约章程,用中国文字并德意志字样合写,两国公同较对无讹。因法国文字系欧罗巴人所通习,是以另备法国字样稿本各一分,倘日后中国与布国有辩论之处,即以法文稿本为证,以免舛错而昭公允。

第六款

广州、潮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芝罘、天津、牛庄、镇江、九江、汉口、琼州、台湾、淡水等口,大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家眷等,皆准居住、来往、贸易、工作,平安无碍。船货随时往来,常川不辍;至于赁房、买屋、租地、造堂、医院、填茔等事,皆听其便。

第七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船,除约内准开通商之口外,其余各口皆不准前往贸易。如到别口或在沿海各处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入官。

第八款

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皆准在通商各口近处游玩,如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其欲前往内地,须由领事暨地方官发给盖印执照,随时饬交,随时呈验。如遇执照遗失无以缴呈,中国官员务准亡执照之人暂憩,以待另请执照,或护送其人至近口领事官收管亦可,然皆不得殴打或听他人伤害。至各口有贼处所,亦应俟地方平靖,方准前往。

第九款

中国无论何省之买办、通事、书记、工匠、水手、工人等,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民人皆准其雇用,其工钱束修任听两家自为约议。若欲雇觅小船送人运货,亦我禁阻。至于延请士民人等学习中国文字与各方土语,或以外国之言教内地之人亦可。德意志书籍与中国各样书籍彼此亦可发卖采买。

第十款

凡在中国者或崇奉或传习天主教暨耶稣教之人,皆全获保佑身家,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

第十一款

凡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船只驶进通商各口,任听自雇引水之人,即行带进。迨其船贸易输税全完,欲行回驶,亦准雇觅引水之人,随时带出。

第十二款

凡议准通商各口,每遇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船到口,监督官即派妥役一、二名看守,稽查偷漏。该役或搭坐自雇之船,或在德船,均听其便。所需工食等费,皆由中国海关支给,惟不得于船主或管船之人需索银钱。倘有违例,即按所索之多寡,按例科罪,照数追还。

第十三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中国船只进口一日后,毫无阻滞之处,其船主或货主或管船商人即将船牌、货物清单缴送领事官。领事官于接到船牌、货单后,一日内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以凭查验。倘船主怠慢于船进口后二日内不将船牌等件呈缴领事官,每逾一日,可罚银五十元,但所罚之数不得逾二百元之外。监督官接到领事官详细照会后,即准该船开舱。倘船主未领牌照,自行开舱卸货,可罚银五百元,所卸货物一并入官。

第十四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人欲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牌,然后方可准行。如违,即将货物入官。

第十五款

布国暨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民在通商各口,凡有进口、出口货物,皆按后附税则上税;定税之外,更不得加增别项规费。和约章程后所附通商税则,必视同和约章程无异,两国务必信守。

第十六款

至税则所载按价若干、抽税若干,如商人与华人不能平定其价,即须两家各邀客商二、三人前来明验其货。商客愿买出价高者定为估价,照此抽税。

第十七款

凡输税项以净货为率,所有货物应除去包皮。倘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人与海关人役不能定各货包皮轻重,就将争执各件,连皮过秤,先定多寡约数,再复除净包皮,秤其轻重,即以所秤通计类推。

第十八款

当查验货物之时如有意见不合,布国及德意志通商税务公会和约各国商人,可赴领事官禀报。该领事官将情知照海关,从中尽力作合。惟应于一日内禀报,否则不为办理。于议论未定之先,海关不得将互争数目姑写册上,恐后难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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