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谟拉比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1901年12月至1902年1月,一支法国考古队在伊朗古城苏萨旧址进行发掘时,发现一个已断为三截的黑色玄武岩石柱。该石柱复原后,高2. 25米,上部周长1. 65米,底部周长1. 90米。石柱上部刻着太阳神、正义之神沙马什正将权标授予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漠拉比的浮雕;下部是用阿卡德语楔形文字刻写的汉漠拉比法典的原文,共49栏,3500多行。石柱现存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
古巴比伦王国(公元前1894一前1595年)是西塞姆人的一支阿摩利人在两河流域南部建立的一个国家,其创建者为苏姆·阿布,首都巴比伦,该城位于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距离最近的地方,在战略上十分重要。建国之初,古巴比伦王国还很弱小。汉漠拉比是其第六代国王,他从父亲辛·穆巴里特手中接过王权时,该王国只不过长80英里、宽20英里,领土仅限于西帕尔和马拉德之间的一个小国,周围强敌如林。但雄才大略的汉漠拉比即位后,便致力于巩固内部、发展经济、积蓄力量,然后便开始向外扩张。他采取远交近攻的策略,先后征服或打败了伊新、拉尔萨、马里、埃什嫩那、亚述、埃勃拉,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兵锋直达地中海东海岸的胖尼基和叙利亚,他的铭文称自己是“强大的王,巴比伦之王,阿穆鲁全国之王,苏美尔和阿卡德之王,世界四方之王”。他采用君主专制的统治形式,其法典的制定就是加强其统治的手段之一。
汉漠拉比法典的制定可能开始于汉漠拉比统治(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的第2年,该年被命名为“制定国法之年”。但法典的完成并刻于石柱之上则可能是汉漠拉比晚年,约在其当政的第35年或40年。两河流域地区,向有制定法典的传统,不算苏美尔时代拉伽什的国王乌鲁卡基那(公元前2378一前2371年)的改革铭文,最早的法典当属乌尔第三王朝的建立者乌尔纳木(公元前2113一前2096年)制定的法典。以后阿摩利人入侵两河流域,建立了若干小国家,它们的统治者也制定了不少法典。汉漠拉比法典是现存古代两河流域最完备,保存也较完整的一部法典,是研究古巴比伦王国时期政治、经济、法律制度、阶级关系、家庭关系的重要资料。
在苏萨发现的刻有汉漠拉比法典的石柱,大约是公元前1150年前后被埃兰国工作为战利品从两河流域运回埃兰的。石柱上有若干地方被凿去,据推测可能是埃兰国王想刻上自己的功绩。石柱上的法典残缺部分,后来从亚述国王亚述巴尼帕尔的王家图书馆中发现了法典副本,对之作了补正。因此,现在的汉漠拉比法典其内容保存是相当完整的。
汉漠拉比之所以制定法典,是为了加强自己的君主专制统治;保护有产者、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保护和稳定现存的政治、经济、社会秩序;以前的法典显然已不适应古巴比伦王国时期的形势,需要重新制定新的法典。汉漠拉比法典共分三个部分:前言、正文和结束语。
前言大致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神化王权,宣扬其权力来自于神授:“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漠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照临黔首,光耀大地。”“我,汉漠拉比,恩利尔所任命的牧者……”即他自称是天神安努、地神思利尔授予他统治之权。第二,炫耀他自己的文治武功,伟大业绩:“我使埃利都复兴”,“使乌尔富足”,“巩固西帕尔之根基”,“赋予乌鲁克生命”,“保卫基什城之住宅”,“使埃·奇什尔格尔丰饶”,“结集伊新离散的人民……”第三,表明他的立法目的,即“发扬正义于世”,“当马都克命我统治万民并使国家获得福社之时,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
法典正文共有282条,内容涉及诉讼程序、盗窃处理、土地制度、租佃、雇佣、高利贷、债务、奴隶买卖、合伙经商、婚姻家庭、继承、伤害不同人予以不同处罚的规定、各种职业人员的报酬和责任的规定、关于租用工具、牲畜及雇工的规定、关于奴隶等。可以说是一些法庭判例的汇集。
法典的结束语大约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说明他所制定的法典的公正性,“为使国中法庭便于审讯,为使国中宣判便于决定,为使受害之人得伸正义”;第二,强调他的法典的不可破坏性,谁敢破坏、不遵守法典,就将遭到严惩,以保护法典的权威性。“以后千秋万世,国中之王必遵从我在我的石柱上所铭刻的正义言词,不得变更我所决定的司法判决,我所确立的司法裁定,不得破坏我的创制。”
法典反映了当时的土地关系,其基本格局是王室土地和私人占有的土地并存。关于王室土地又可分为三个部分,即王室直接享用的土地,包括王室庄园和牧场、花园等;分配给为王室服务的人员的土地,称为“服役田”或“供养田”。凡为王室担负某种义务之人(包括祭司、商人、手工业者、军人、官吏等),均可享有一份与其所负义务相当的份地作为报酬。其中除军人的土地外均可转让或买卖,但所有权归王室,服役之人只有使用权和占有权,士兵的土地不得买卖和转让;出租地,由纳贡人耕种,不能买卖和转让。
私有土地可以买卖和转让、继承、抵押,法典保护私人占有的土地及占有者对土地的权利。如法典第36条说:“里都(兵种名称,可能为重装兵)、巴衣鲁(兵种名称,可能为轻装兵)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不得出卖”;第37条:“倘自由民购买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之田园房屋,则应毁其泥板契约,而失其价银,田园房屋应归还原主”;第38条:“里都、巴衣鲁或纳贡人不得以其与所负义务有关的田园房屋遗赠其妻女,亦不得以之抵债”;第39条:“如田园房屋系由其自行买得,则彼得以之遗赠其妻女,亦得以之抵偿债务”;第40条:“神妻(女巫之一种)、塔木卡尔或负有其他义务之人,得出卖其田园房屋,买者应担负与其所买田园房屋有关之义务(按:但应排除士兵和纳贡人的负有义务之田园房屋)”。
从法典可以看出,古巴比伦时代存在一种等级制度,社会地位最高的是阿维鲁(Awilntn),他们是阿摩利人征服者,是全权公民,在公社中占有土地是保持其公民身分和地位的前提条件,在公社中丧失土地也就丧失阿维鲁的身分和全权公民的地位。属于阿维鲁等级的有王族成员、大官吏、高级祭司、大商人塔木卡尔、拥有小块公社土地的农民和自由手工业者等;其次是穆什金努(Mnskenntn),他们是无公民权的自由民,有的可能拥有奴隶,法典中提到有“穆什金努之奴”,但大部分穆什金努则是被剥削者。
穆什金努没有自己的土地,但可因为王室服务而获得王室份地的使用权,从法典条文可知,其社会地位低于阿维鲁,其起源尚有争论;再者是奴隶(男奴称为瓦尔杜姆,女奴称为阿穆吐姆)社会地位最低,他们同牲畜一样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可以任意买卖、转让、租借和赠送。从法典条文可知,这三个等级的人其法权地位迥然不同,如伤害阿维鲁的眼睛或骨头,必须受到同样的惩罚,伤害穆什金努的眼睛或骨头,则不必受到同样惩处,只需赔偿银子即可;伤害了奴隶则只需向奴隶主赔偿,奴隶完全没有法权资格。
法典反映出古巴比伦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基本特征是家长制的明显存在。父亲有权将子女拿去抵债,乃至抵命。
虽然到古巴比伦王国时期,两河流域奴隶制社会已发展1000多年,而法典中仍保存了若干原始社会时代法权的残余,如同态复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若伤害了阿维鲁或其子的眼睛,则要伤害者或其子的眼睛作为惩罚)即是一例。
从法典条文可以看出,法典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凡拐带奴隶、藏匿他人奴隶者均被处死;剃去奴隶标志者要断其指,骗理发师这么做者要处死;奴隶否认自己主人者要割去耳朵。汉漠拉比法典是古巴比伦王国时代两河流域南部奴隶制社会政治、经济、法权制度发展的产物,对巩固其奴隶制度、专制制度,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过积极作用,可能对它以后的西亚其他法典的制定也起过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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