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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报律》:中国第一部新闻法

编辑:fsxoyo发布时间:2023-06-02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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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8年3月14日《大清报律》奉旨颁行。该报律共45条,除将前些时候制定与颁行的报刊禁载的规定全部收入外,还新增了不少限制性条款,1910年清政府再次修订《大清报律》,并将修订本交资政院和军机处审议。1911年1月29日原《大清报律》改称为《钦定报律》经清廷批准后颁行。修订后的报律共38条,另有4个附条保存了原报律的主要内容。


    《大清报律》起草和颁布的历程要漫长得多。清廷有关部门最早开始起草《报律》,是在1904年8月,两年后约1906年10月,拟就草案四十六条。然清统治者十分谨慎,以为“事关法律,非详加讨论,不易通行”;并“以京外报馆由洋商开设者十居六七,即华商所办各报,亦往往有外人主持其间。若编订报律,而不预定施行之法,俾各馆一体遵循,诚恐将来办理分歧,转多窒碍”,而未予颁布。1908年?1月16日,民政部会同法部,调研“各国通例”,“参照内地情形”,拟出“改定草案四十二条”,交宪政编查馆审核。宪政编查馆秉承清廷意旨,增加了三条,并对草案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


    宪政编查馆对报律草案修改的突出特点,是加强对舆论的控制和对新闻自由的钳制。如规定报刊发行前的送审制度:


    ”每日发行之报纸,应于发行前一日晚十二点钟以前;其月报、旬报、星期报等类,均应于发行前一日午十二点钟以前,送由该管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随时查核。”


    如规定不准刊登“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安之语”,对违规者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第十四款之诋毁宫廷,第二款之淆乱政体,第三款之扰害公安皆侵入刑律范围。现在逆党会匪窜伏东南洋一带,潜图窃发,方且藉报纸之风行,逞狂言之鼓吹,此等情形,久已上烦宸廑,如照原案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例仅处二十日至二年之监禁,附加二十元至百元之罚金,殊嫌轻纵,似应仍分别轻重办理。臣等共同商酌,拟请将原案第二十二条改为违第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三款者,该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科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之监禁,附加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罚金,其情节较重者仍照刑律治罪。


    《大清报律》的上述内容,明显暴露了清廷镇压人民革命的用意,暴露了清廷修律的本质所在。


    1908年的《大清报律》,不但重复了当年的《规则》,而且增添了事先检查制度,对舆论的控制更为严厉。通篇《报律》,只讲言论控制,丝毫不提言论保护。《报律》尚未出台,媒体已得知其主要内容,《公论新报》即刊文批评:“吾国政府未尝自束于法律之中,而仅仅苛责于吾民一方面”;《大公报》也悲观地预料道:“(报律一旦推行)报界言论自由之灵魂将飞散于云霄之外……湛精烂漫之舆论,更刍狗之不若也”;《申报》则激烈批判道:“(报律颁布之后)则吾国真为无舆论之国”。


    朝廷对报界的反抗置若罔闻,反在1908年3月颁布的《报律》中增加了不少限制舆论自由的条款。结果,引发了整个报界的抵制。《江汉日报》刊发时评《呜呼立宪——对于新定报律之感言》,痛骂制定此律者的“衮衮诸公”——“不啻宪政之罪人,国民之公敌也”; 《神州日报》发表社论《监谤政策之争议》,称朝廷这一法律的出台,其目的在于——“欲以极严酷之手段,虏使人民,以钳制舆论,将使舆论一线方萌之生理,因而摧残消歇。然后政府之言语行动,可以狂猖自恣,为所欲为,不复有人承议其后,自以为是而后快其私心”。


    朝廷的一意孤行最终促成了报界的联合抵制。最坚决的可谓北京报界,其联合宣言书戳破了朝廷自谓《报律》袭自日本的谎言,明白昭告世人,日本报律决无“内容事前检查”的规定。宣言书扬言:如果朝廷固执己见,必要执行“内容事前检查”,则北京报界将采取一致行动,同时停版,并将呼吁全国报界与政府进行交涉或将所有报馆的发行所移到租界,全体挂上洋旗,以示坚决抵抗。


    然而,时代毕竟是前进了。清朝统治集团内部,对于言论、集会、结社问题的态度并不完全一致。一些开明官员反对一概排斥集会、结社,甚至呼吁清廷开放党禁,对学生的爱国热情采取宽容态度。《大清报律》颁布本身,便意味着千年冰封的开裂,便意味着清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尽管是有限制地承认——言论、集会、结社的合法性。


    辛亥革命后,限制言论自由的旧报律废止。1914年,袁世凯政府制定的《报纸条例》,又恢复了清廷《大清报律》的有关禁制条文,并查禁了一批报刊和图书。直到1916年7月,段祺瑞政府“申令废止报纸条例”,中国人才在十一年间基本享有言论自由,成为新文化运动赖以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此是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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